工廠區,第二、三、四、九、十六組
第二組:工業生產設施
1、廠房或作業場所2、附屬辦公室、倉庫
3、附屬生產實驗室或訓練場所4、附屬停車場等必要設施5、防治公害設施6、廠房安全設施7、標準廠房8、包裝與運輸倉儲業9、環境保護及觀維護設施10、其他經工業主管機關同意設置之設施
第三組:試驗研究機構
1、生產實驗室2、資訊中心3、技術訓練中心
4、其他與工業發展有關之研究試驗機構
第四組:單身員工宿舍
1、低層(獨戶或雙併)住宅2、集合住宅
3、連棟住宅
第九組:衛生及安全設施
1、衛生所(站)
2、醫院、診所、助產室,但不包括傳染病及精神病院
3、醫事技術業4、消防隊(分隊部)
5、警察分局、派出(分駐)所6、工業區駐衛隊
第十六組:運輸服務業
1、鐵路、航空、水上運輸公司或代理業辦事處
2、汽車客運公司辦事處3、計程車客運業及小客車租賃業4、貨運行、搬運業、集貨商、貨櫃運輸公司辦事處5、報關行、托運業辦事處
6、營業性停車場或停車庫及必要之附屬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