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地附近多為鐵皮屋,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7條:在不妨礙保護區之劃定目的下,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得為下列之使用:
1.臨時性遊憩及露營所需之設施。
2.採礦之必要附屬設施:電力設備、輸送設備及交通運輸設施。
3.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及其附屬設施。
4.水質淨化處理設施及其附屬設施。
5.造林及水土保持設施。
6.汽車運輸業所需之停車場、客、貨運站及其必需之附屬設施。
7.休閒農業設施。
8.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
9.自然保育設施。
10.綠能設施。
11.原有合法建築物拆除後之新建、改建、增建。
100坪以上可分割。
前後雙面路(前5米,後2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