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都外農地:屬於《區域計畫法》規範下的非都市土地。
2. 一般農業區:這是比「特定農業區」管制較寬鬆的農業分區。
3. 農牧用地:專供農作、畜牧使用的使用地類別。
用途:
1.農作使用: (種植各種農作物、花卉、果樹、林木、牧草等,進行農業生產。
2.興建農舍: (申情人須具備農民分滿2年) 農舍興建面積不得超過該農地面積的 10%
(即 859 坪 最多可蓋約 85.9 坪)。 建蔽率:最大建築面積為 10%。
農地興建農舍最小面積限制的農地面積需達 0.25 公頃 (約 756.25 坪)。符合最低面積要求。
3.農業生產設備: 農業資材室.溫室.網室
4.畜牧設備: 禽畜舍.禽畜糞尿資源設備
5.設備林業: 育苗.造林.儲放木材相關
6.休閒農業設備:建蔽率較低.通常有較嚴格的建蔽率(如 20%)須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申請設立休閒農場,並整體規劃。
7.再生能源設備: 太陽能(種電)
8.公用事業設備
在進行任何開發前,強烈建議須先向高雄市大社區公所或高雄市政府農業局確認最新的法規和申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