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色:土地完整,三面臨路
管理及商業服務用地得允許下列使用:
1.行政機構
2.金融、保險事業、合作金庫及信用合作社等分支機構
3.產品展示陳列設施
4.集會堂、會議設施
5.職業訓練教育設施
6.創業輔導設施
7.安全衛生福利設施
8.醫療機構
9.通訊設施、機構
10.公用事業設施、營業處所
11.工商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機構
12.招待所、旅館、員工活動中心
13.轉運設施、停車場
14.餐飲店、便利商店、超級市場等零售服務
15.觀光旅館及相關服務設施
16.其他與管理及商業服務用地有關之機構